山東化工職業學院
實訓、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確保實習、實訓和畢業設計(論文)教學任務的完成和教學質量的提高,根據學院“2+1”和“2+0.5+0.5”教學模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是教學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教學計劃規定的一項重要實踐課程。
第三條 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規范學生的從業言行,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提高學生的操作技能,鞏固學生的專業知識,培養有理論、懂技能、能操作、會管理的高等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使學生盡快完成從學生到勞動者的過渡,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四條 學院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對實訓、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有關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教務科研處負責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或管理辦法,并負責檢查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聯系學生定向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職責;負責學生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期間的學生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實訓中心負責學生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期間的教學管理、學生成績管理、有關資料管理、實訓和實習教師日常教學工作的管理與考核;負責聯系落實校內實訓學生的畢業實習單位,并與實習單位簽定實習協議;負責實訓場所、設備(設施)的協調、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各系根據實訓中心的要求安排專業實訓、生產(畢業)實習指導教師,按照畢業設計(論文)的要求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實訓指導教師要按實訓大綱和實訓計劃完成實訓教學任務,負責實訓期間的課堂管理,根據規定考核學生的實訓成績。
實習指導教師負責與實習單位溝通協調,共同完成實習計劃規定的教學任務,并負責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
第三章 專業實訓
第十條 學生專業實訓在第五學期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專業實訓前由實訓中心組織各系制定出各專業的實訓計劃、實訓大綱和實訓進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學生在各課題實訓前,指導教師要制定出實訓進度計劃,并根據計劃做好各項實訓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各課題實訓時,要根據實訓大綱的要求將每個課題分成若干個子課題,每個子課題實訓結束時,學生要寫出實訓報告,指導教師要對實訓報告認真批改并評定成績。
第十四條 實訓成績的評定。各實訓課題成績的評定包括學生實訓期間的表現(10%)、實訓報告(10%)、應知、應會考試成績80%。(應知、應會考試成績所占的比例由實訓中心根據課題的特點確定,應會成績的比例不能少于50%);學期實訓成績由各課題成績綜合評定產生,各課題成績按實訓課時所占總實訓課時的百分比計入總成績。
第十五條 實訓成績不及格的學生,畢業前可安排一次補考,補考后仍不及格者,隨下屆學生重新實訓,實訓成績不及格不予畢業。
第四章 生產實習
第十六條 確定定向實習單位的學生在第五學期進行生產實習。
第十七條 學生生產實習前,實習指導教師根據教務科研處制定的管理辦法與實習單位共同制定出相應的實習計劃。實習計劃包括以下內容:實習目的和要求;實習時間;實習過程中應掌握和理解的理論知識(應知);實習過程中應掌握的工藝原理和操作技能(應會)。
第十八條 生產實習的學生實習成績考核:
一、學生要根據實習計劃在本學期末寫出本學期的實習報告(實習報告的格式、內容要求,見附件2),交實習單位和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評定成績,并根據學生的實習情況和實習報告進行實習鑒定。學生的實習報告交實訓中心存檔。
二、學生在本學期生產實習結束前,要對其按實習計劃的規定和應知應會的要求嚴格進行考核。實習成績由應知應會成績、考勤、日常表現、實習報告及實習鑒定成績組成,其中應知占25%,應會占35%,實習報告10%,考勤10%,日常表現10%,實習鑒定10%。實習指導教師對學生的實習成績考核后要填寫“學生實習成績評定表”報實訓中心,實訓中心審查合格后報教務科研處,教務科研處確認后報學生工作處入檔。
學生生產實習成績不及格者重新實習,延期畢業。
第五章 畢業實習
第十九條 學生畢業實習安排在第六學期進行,時間為6-8周。
第二十條 在校內實訓的學生畢業實習前一學期,實訓中心負責聯系落實實習單位。學生也可自行聯系實習單位,但必須由接受單位出具證明后向所在系、實訓中心和學生工作處備案。學生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變更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過實習指導教師、所在系、實訓中心和學生工作處逐級批準后方可變更。學生自行變更實習單位,自變更之日起按曠課論處。
第二十一條 參加校內實訓的學生畢業實習前,由各系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也可聘請實習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實訓中心組織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對接,共同制定出實施性實習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章 畢業設計(論文)
第二十二條 畢業設計(論文)在畢業實習結束后進行,時間為10-12周。畢業設計(論文)必須用A4紙打印,打印字體與《實習報告》要求相同。
第二十三條 畢業設計(論文)包括:選題、選派指導教師、設計(論文)指導、答辯組織、成績評定等;各系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應有專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 畢業設計(論文)要與所學專業及崗位需求緊密結合,畢業設計(論文)選題應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滿足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要充分體現其職業性和崗位性,按“產學研結合”的原則,盡可能與生產實踐、科研相結合,有利于學生得到較全面的訓練。畢業設計(論文)由學院教師或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也可學院教師與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指導,選題要結合企業的生產實際。
第二十五條 畢業設計(論文)題目由指導教師提出,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系主任批準后,于畢業設計(論文)前二周向學生公布,并組織學生選題(同一題目的學生不得超過10人)。畢業設計(論文)題目須報教務科研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由指導教師填寫,在畢業實習結束前發給學生。任務書應明確設計題目、設計目的、設計要求、參考資料、設計進度安排等。任務書應由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字,并報系教務備案。
第二十七條 指導教師一般應由講師以上職稱、有一定教學經驗和學術水平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按設計進度,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指導,校內每周指導時間應不少于5小時(含指導上機時間)。校外指導要加強與企業技術人員的協調保證指導的時間。畢業設計(論文)應嚴格要求,杜絕抄襲現象,對有抄襲行為的學生,成績以不及格計。
第二十八條 指導教師應注意培養學生獨立工作能力、查閱文獻和使用工具書的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畢業設計(論文)的參考資料一般不少于四種。
第二十九條 指導教師對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圖紙、計算書、程序等必須仔細審閱,全批全改,設計(論文)成果應在畢業答辯前審閱完畢。
第三十條 畢業設計(論文)單獨考核,采取評閱、答辯、實際操作等形式,檢查和驗收畢業設計成果,并認真填寫《畢業設計(論文)評定表》(一式二份)。畢業設計(論文)成績評定按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評分。各系應對10%的設計(論文)成果進行抽查,并組織優秀畢業設計(論文)評選。
第三十一條 畢業答辯結束后,各系應及時進行畢業答辯工作總結,將畢業設計(論文)成績登記表和優秀畢業設計(論文)成果,報教務科研處存檔。
第三十二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題目、任務書,成果及答辯記錄,評定表,成績登記表應保留3年。
第三十三條 各系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系的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細則,報教務科研處審批后實施。
本辦法由教務科研處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學生實習成績評定表
2、學生實習報告封面,學生實習報告格式、內容要求。
3、《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書》
4、《畢業設計(論文)評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