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學生社團管理,發揮學生社團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41 號),結合學院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立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是學院學生社團自我管理機構,在學院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冊、注銷或解散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
第四條學院支持和鼓勵社團開展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社團活動,為學院精神文明建設和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服務。
第五條社團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學院禁止非法組織活動,禁止出版非法刊物。一切社團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活動,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六條成立跨校、跨地區的社團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章 成立與注冊
第七條社團可由院及各系學生組織或個人發起、組建,本院學生均可申請加入。學院社團不得吸收院外人員為會員,特殊情況參照第六條規定。
第八條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章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成員總數在10人以上。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團,由發起人向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提交書面材料,內容包括:成立申請書、發起人個人簡介、章程草案。
第十條社團活動指導中心自收到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全部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社團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發起人的思想、素質、能力等問題進行審查,并做出批準成立或不批準成立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被批準成立的社團,應當自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批準成立之日起15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負責人,并到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社團活動指導中心對批準成立的社團進行登記、備案,并由社團指導中心在全校范圍內公布。
第十三條已批準成立的社團應當在每學年開學后二周內到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注冊登記。逾期不注冊的,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社團應當從學院教職員工中聘請一名指導老師。
第三章經費來源及使用
第十五條社團經費來源:
(一)學院用于社團活動的專項經費;
(二)社團從成員中收取的一定數額的會費;
(三)社會團體的捐贈和資助。
社團收取會費應當得到社團活動指導中心的批準。所有社團不得擅自收取會費,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費,不得舉辦以營利為目的的學習班或其它營利性活動。
第十六條社團經費要賬目清晰,定期向會員公開;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活動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方式使用。社團應當向學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成員公開。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經費。任何個人不得以社團或以社團組織活動名義謀取個人私利。
第四章 組織建立與活動開展
第十八條社團應有健全的組織領導機構。社團負責人的產生應當經過民主程序選舉后報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批準。社團實行社長負責制。社團負責人對社團成員負責,受社團成員監督,并定期向學院團委、社團活動指導中心和有關部門匯報工作。
第十九條社團不得從事與其章程無關的活動。社團活動應安排在適當的時間進行,不得干擾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第二十條每個社團每個學期至少組織兩個以上較大規模的活動。社團組織的大型活動和校外活動須事先征得社團活動指導中心的同意?;顒咏Y束后,據實填寫社團活動記錄,并交社團活動指導中心存檔。
第二十一條社團必須按時向社團活動指導中心上交學期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時上報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學院團委的職責
(一)負責對社團的成立、變更、注冊、注銷或解散進行審批和登記;
(二)對社團進行年度考核;
(三)對優秀社團和社團工作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社團指導中心的職責
(一)對社團成立申請、成立、變更、注冊、注銷或解散等事項的初步審查及管理;
(二)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和社團章程、注冊登記表、活動登記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社團材料的存檔;
(三)負責社團年度考核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社團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五)對社團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予以警告和制止。
第六章 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社團的名稱及其它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社團活動指導中心遞交變更申請書,經學院團委批準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須重新注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社團修改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核準。
第二十六條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社團活動指導中心審查同意后,向學院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社團在完成財務清理工作后,方可到社團活動指導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準予注銷的,由學院團委在全校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八條社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活動內容不健康,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銷并解散該社團組織。
第二十九條社團活動內容如果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宣布解散該社團。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而私自成立的社團開展活動,學院團委、社團活動指導中心有權制止并將其解散,學院將按校規校紀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每學期末,社團活動指導中心在各社團自評申報的基礎上進行初審和初評,評出“優秀社團”若干個、“社團工作先進個人”若干名,報學院團委審核后,學校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院團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